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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注虐待兒童」持份者交流會意見摘要

保護兒童政策

  • 政府應制訂全面的保護兒童政策,並發展中央兒童數據資料庫,以協助制訂政策、規劃服務、分配資源和監察成果。應加強宣傳和公眾教育,凝聚保護兒童共識。  
  • 與兒童有關的機構應制訂內部的保護兒童政策、機制及處理虐待兒童個案的程序。

預防及/或及早識別和介入虐待兒童的機制

  • 應就虐待兒童個案設立強制舉報機制。根據有關機制,舉報責任初期應涵蓋經常接觸兒童的專業人士。
  • 兒童死亡個案檢討委員會應適時就慘劇個案作出回應,並制訂策略以預防可避免的兒童死亡事故。檢討委員會應獲賦予法定權力以調查兒童死亡個案,並涵蓋兒童嚴重受傷個案。
  • 政府應特別留意潛在的虐待兒童和疏忽照顧的個案,例如在嚴重家庭暴力舉報個案中有同住的12歲以下兒童,以及家長把子女留在香港,交由其他成人照顧。
  • 政府應透過多種方法,加強推廣保護兒童,例如把保護兒童的課題納入學校課程內容,以及在社交媒體和適合的地點向新手父母和少數族裔社羣加強宣傳。
  • 為了在學校加強及早識別和介入虐待兒童個案,政府應把「在學前單位提供社工服務先導計劃」恆常化。應為教師和學校社工提供更多培訓、支援和臨床心理學服務,以處理複雜個案,並跟進家庭暴力的受害人/目擊者。
  • 醫院管理局應檢討現時對目睹家庭暴力事件的兒童進行心理評估的做法。
  • 政府應防止在懲教署管理的院所內的兒童被職員和年齡較大的兒童虐待。
  • 政府應在學校加強性教育,把性教育延伸至學前兒童及其家長,並提供資助、培訓和人手支援,以提升性教育的教學質素,加強教師識別、介入和處理性侵犯個案的能力。
  • 政府應提高公眾對性侵犯的認識,讓他們了解性侵犯對兒童身心發展的影響,並向中小學的青少年推廣伸出援手的概念。
  • 醫院管理局應精簡進行法醫檢驗或婦科檢驗的聯絡工作,以確保為被性侵犯的兒童提供適時的檢驗和預防性病的治療。警方應加快進行錄影會面,以免證供受到影響。
  • 性罪犯須接受強制治療和更新。

就保護兒童作多專業溝通和合作

  • 涉及兒童福利的不同範疇的專業人士應定期檢討其專業實務守則,並制訂保護兒童約章。
  • 政府應成立一個具調查權力和相關專門知識的專責小組,以處理現時由非政府機構前線社工處理的虐待兒童個案。

及早介入和支援高危兒童羣組

  • 虐待兒童個案如涉及有特殊教育需要或精神健康問題的兒童,應安排兒科醫生、臨床/教育心理學家和精神科醫生及早介入。政府亦應重視目睹家庭暴力事件的兒童的心理影響,並制訂縮短輪候治療時間的策略。
  • 政府應研究濫藥家庭的兒童所受傷害的程度,並制訂相應措施,特別用以及早識別個案,以及在產前和產後提供適時的支援。
  • 政府應加強和推廣幼兒照顧服務,並提供更多資源,在臨時收容中心裝設以兒童為本的設備,供有需要的家庭使用。

受虐兒童照顧及發展支援的福利計劃

  • 政府應在「保護懷疑受虐待兒童多專業個案會議」中加入是否需要召開覆核會議的議程項目,以確保所涉的跨界別專業人士從不同角度仔細考慮後才作出有關決定,以及確保社會福利署轄下各區保護家庭及兒童服務課的人員所採取的做法一致。
  • 政府應定期檢視住宿服務,以解決資源錯配的問題;分配充足的跨界別專業資源予住宿服務單位,以切合有特殊需要兒童的不同需要;以及在院舍提供到校學前康復服務,並增加家居訓練的資源。
  • 政府應為因緊急情況而無法照顧子女的家長提供更多兒童緊急住宿服務。
  • 應向兒童院提供兒童的住宿記錄,以便制定跟進計劃。
  • 政府應向接受住宿照顧中心服務的兒童,在不同的心理發展階段提供支援,並為他們制定長遠福利計劃。家長應參與制定兒童的福利計劃。
  • 政府應鼓勵更多家庭參與寄養服務,並向寄養家庭提供更多誘因和支援。
  • 政府應為處理兒童性侵犯個案的人員制定具體的培訓計劃,內容包括兒童被性侵犯後可能出現的創傷問題,以及處理有關個案時的適當態度。
  • 政府應為在兒童時曾被性侵犯的成年受害人,進一步制定和提升危機後的長期支援服務。

與保護兒童相關的法律事宜

  • 在通過法例修訂前,政府應制訂立法時間表,並訂立過渡措施,加強保護高危家庭的兒童。
  • 家長間歇出現會影響照顧或保護令的申請和領養服務。政府應在照顧或保護令加入更多條件,確保家長合作。
  • 應在香港的家事法引入父母責任模式,以保障離異家庭兒童的利益。
  • 應完全禁止體罰。政府應加強家長和照顧者正面管教兒童的知識和技巧。
  • 政府應考慮如何處理在香港境外發生的兒童性侵犯個案。
  • 「性罪行定罪紀錄查核」的範圍應涵蓋現職人員和新聘人員。
  • 可考慮把16歲或以下人士因經同意下進行性行為而被訂罪的性罪行紀錄除去。